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夏蘭萍
被 告 游麗娟
陳武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1685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下同)元,應繳裁判費5,
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
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