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芬蘭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9,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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