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6號
TCDV,108,補,1526,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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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芬蘭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9,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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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