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3號
TCDV,108,補,1523,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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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張陳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靜張雄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37
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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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