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18號
TCDV,108,補,1518,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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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吳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9,11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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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