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葉翎筠
法定代理人 王傅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
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
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陳報本件為美元保單,卻訴請給付新臺幣之法律上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