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12號
TCDV,108,補,1512,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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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葉翎筠 
法定代理人 王傅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
  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
  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陳報本件為美元保單,卻訴請給付新臺幣之法律上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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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