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07號
TCDV,108,補,1507,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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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麗鳳 
      鄭閔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80,8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3
  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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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