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麗鳳
鄭閔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80,8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3
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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