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46號
TCDV,108,補,1446,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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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劉美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吳秀美 
      許瑞華 
      卓錫斌 
      沈建龍 
      陳文忠 
      湯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壹佰伍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伍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 1 項分別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 821 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 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 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8 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 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 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其主張被告返還無權占有系爭土 地之價額共新臺幣(下同)1,509,200 元【計算式:19600x (22+11x5 )=0000000】;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故意拆除鐵 柵門及圍牆之損害14,61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3, 815 元(計算式:0000000+14615=000000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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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