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8號
TCDV,108,補,1288,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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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楊粧  
法定代理人 陳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物業有限公司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
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及勞工保險失能補償,因本件並非請
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2分之1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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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陽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