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楊邱阿雲
原 告 楊東興
原 告 楊玲琴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被 告 廖唯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算式:143.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實測面積)×45200
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055/9600(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應有部分)=7133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