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25號
TCDV,108,補,1225,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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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楊邱阿雲
原   告 楊東興 
原   告 楊玲琴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被   告 廖唯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算式:143.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實測面積)×45200
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055/9600(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應有部分)=7133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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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