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8年度,5號
TCDV,108,聲再,5,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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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外銷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臨時管理人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再審相對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

      曹永仁會計師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重整計畫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 10 月 15 日本院 103 年度整字第 2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主張再審理由略以:
聲請人原對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享有美 金30,474,358.38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並於104年5 月20日向勝華公司申報系爭債權,同時於104年6月5日經相 對人予以確認。嗣相對人卻於104年10月6日發函予聲請人, 主張以勝華公司對聲請人享有之應收債權(下稱系爭抵銷債 權)抵銷系爭債權,經聲請人否認後,勝華公司於105年2月 1日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下稱系爭 訴訟)。爾後,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重 整及重整計畫執行認可事件(下稱系爭重整程序),竟未將 聲請人列為重整債權人,而侵害聲請人於系爭重整程序中之 權益。惟系爭訴訟業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 )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認定勝華公 司無法舉證所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存在,而駁回勝華公司之 全部訴訟請求。是原法院於認可系爭重整程序之重整計畫前 ,顯漏未斟酌聲請人已否認相對人所主張系爭抵銷債權存在



,且兩造於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系爭訴訟之事實, 致使相對人得以利用在大陸地區訴訟之故,未將聲請人列為 重整債權人,並妨礙聲請人於系爭重整程序行使陳述意見、 異議、表決、求償等權利。而今系爭判決已確認勝華公司所 主張之系爭抵銷債權不存在,聲請人於108年1月29日收受廣 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之生效證明書後,而知悉勝華公司 並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從而聲請人於知悉前情後之30日 不變期間內就原裁定聲請再審,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及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為此,請求將鈞院103年度 整字第2號關於認可相對人關係人會議於107年7月3日可決之 重整計劃之裁定廢棄及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應駁回。二、再審相對人則以:
㈠、聲請人遲於108年3月4日始提起再審之訴,已逾再審不變期 間,且系爭判決非屬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聲請人以此提起再審,並不合法:
⑴、聲請人於104年10月13日受領勝華公司抵銷通知書及重整債 權登記表時,已知悉勝華公司認定聲請人申報之系爭債權美 金30,474,358.38元,已因勝華公司行使抵銷權消滅之事實 ,並無可能再於重整計畫書中,將已抵銷完畢之重整債權重 複認列時,而聲請人104年10月13日知有此情事。再者,勝 華公司107年4月13日已於公司網站「重整公告專區」公告重 整計畫書草稿,且無擔保重整債權人並未列入聲請人,勝華 公司復於107年7月3日召開第二次關係人會議,前揭重整計 畫書亦經第二次關係人會議決議表決同意通過,勝華公司隨 即於107年7月4日在勝華公司網站「重整公告專區」公告, 依此,聲請人至遲亦已於107年7月4日知悉勝華公司因行使 抵銷權,未將聲請人列入勝華公司重整計畫書之無擔保債權 人列表之事實,然卻未向重整法院提出任何請求或主張及抗 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但書規定,聲請人以此事由提起再審聲請,並不合法。⑵、又系爭判決係於107年8月30日作成,聲請人在系爭重整程序 裁定前已知有系爭判決,而聲請人無不能使用情事,卻亦未 於系爭重整程序107年10月15日裁定前,向重整法院提出主 張,故系爭判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稱「 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情形,聲請人當不得 再執此作為聲請再審之事由。況聲請人遲於108年3月4日始 提起再審之訴,亦已逾再審不變期間。
㈡、系爭判決為大陸地區判決,未經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不具判決執行力,縱經認可亦不具既判力或爭點效無拘束 我國法院效力,至多僅有一般私文書效力,且系爭判決徒以



聲請人主張帳目曾受勝華公司指示進行調帳為理由,逕行駁 回勝華公司確認系爭抵銷債權存在,並未實質審認勝華公司 對聲請人之系爭抵銷債權是否確實存在,故系爭判決如經系 爭重整程序斟酌,無法使聲請人受較有利裁判,聲請人執此 提起再審並不合法。為此請求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再審之訴,應於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 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 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 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除前 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 再審: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 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 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非訟事件法第46條 之1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相為對於103年10月間向本院聲請重整,經本院 於104年4月27日以103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准予重整,嗣因債 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中分院於105年10月5日以 105年度非抗字第376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聲請人於相 對人重整期間曾於104年5月20日申報債權,惟嗣後相對人之 重整人於104年10月13日以書面向聲請人主張抵銷,後因聲 請人亦因破產而進入重整程序,相對人向聲請人之破產重整 管理人申報債權,嗣後亦經聲請人之破產重整管理人審查後 ,以相對人未提出可靠證據而不予認可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 權,相對人104年11月23日在大陸地區對聲請人提起確認債 權存在之訴訟,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107年8月30日以( 2016)粵19民初16號判決(本院卷第15-32頁)駁回相對人 之起訴,並於108年1月4日生效(即確定,本院卷第33頁) ,而本院係於107年10月15日裁定認可關係人會議於107年7 月3日可決之重整計劃,並於107年12月10日確定,而聲請人 於108年3月4日向本院就本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關於認可相 對人關係人會議於107年7月3日可決之重整計劃之裁定聲請 再審。本件大陸地區法院上開判決時間107年8月30日,係在 本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認可重整計劃裁定之前。再依相對人 於107年9月25日所為公告,相對人係於107年9月21日即已接 獲上開大陸判決,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之法人,依經驗法則登



請人接獲大陸地區判決之時間,至少應與相對人同時或更早 ,即應於107年9月21日或之前即已接獲上開大陸判決,惟聲 請人於知悉上開大陸判決認定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不存在 ,即相對人前所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不存在,至遲應於本院 認可重整計劃裁定於107年12月10日確定後30日內聲請再審 ,惟聲請人卻遲至108年3月4日始向本院聲請再審,顯已逾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所定30日之不變期間,所為聲請自屬不 合法,應予駁回。
㈢、至聲請人雖主張係於108年1月29日始接獲上開大陸判決,惟 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並無如我國法律規定之確定日,而係 以生效日替代確定日,聲請人主張於108年1月29日接獲之通 知應係生效通知,而非該案之判決通知,且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2款所指「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並未限定確 定之判決,即便尚未確定,如符合再審之要件,亦可聲請, 聲請人捨此未為,於逾法定不變期間後始提出再審,自非合 法。
㈣、末按102年05月08日修正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之立法理由記 載:「…二、非訟事件之本案終局確定裁定如程序有重大瑕 疵或內容顯有不當,自應事後給予救濟之途徑,以保障關係 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一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 程序之規定。三、再審之目的在匡正確定裁判之不當,保障 關係人之權益,惟就曾以同一事由為抗告、聲請再審、聲請 撤銷或變更裁定,經以無理由駁回,或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 ,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自應予限制,以避 免關係人一再聲請再審,致程序被濫用,耗費司法資源,爰 設第二項」。本件聲請人已違背聲請再審之法定期間,已如 上述,縱認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惟依上開立法理由, 所示,聲請人於本院107年10月15日裁定認可關係人會議於 107年7月3日可決之重整計劃時,即已接獲大陸地區判決知 悉有再審理由,竟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2項規定,對 本院上開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2 項規定,亦不得聲請再審,聲請人之聲請亦屬不合法。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未具備再審合法要 件,是其所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非送事件法第46 條之1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駁回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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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