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相 對 人 廖閔啟即潔威爾消毒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 號損害賠償事件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證人賴坤麟 詢問時有誘導之情,惟為否認,此攸關證人證詞之證明力, 有查明釐清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 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