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抗 告 人 郝婉喬即郝慧美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108 年7 月9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 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