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新浩即吳旻紘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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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受扶養義務人如│
│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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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
│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
│詳列下列事項: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至10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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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
│居之事證。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
│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
│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 │
│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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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
│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 │
│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 │
│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 │
│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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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
│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
│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
│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
│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
│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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