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致樺即陳志清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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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 │
│件。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
│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
│ 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雖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惟未有租金│
│ 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3.聲請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