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62號
TCDV,108,法,62,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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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董文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智茂科技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智茂科技 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修訂共 計11條,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智茂科 技社會福利基金會第4 屆第3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 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 國108 年7 月24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088139號函等影本為證 ,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 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 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 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 年7 月1 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其 捐助章程全文共計11條,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憑,且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而 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係依法聲請處分,相對人 修訂其捐助章程全文共計11條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 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及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



亦無抵觸,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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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