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孫郁榛
被 告 莊世明
莊月春
莊月琴
莊孟蓁
莊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莊壽雄所遺附表一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莊世明、莊月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莊世明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於民 國94年12月24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目前尚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296,221元其利息未為清償,原告已據此取得執行 名義,經調閱財產清單顯示,被告莊世明除因繼承關係取得 被繼承人莊壽雄如附表一之遺產外,其名下並無有實益之遺 產可供原告執行,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雖經被告辦理繼承 登記,然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告莊世明與其 他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莊壽雄之遺產,迄今均未協議分割 ,被繼承人莊壽雄如附表一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 被告莊世明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第830條 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莊世 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莊壽雄所遺留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依 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莊月琴、莊孟蓁、莊凱琳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案及被繼承人所遺存款部分沒有意見,目前房屋為被告
莊凱琳居住。
(二)被告莊世明、莊月春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 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壽雄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 告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被告迄今均未辦理遺產分割,而 原告對被告莊世明有債權存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支付命令暨 確定證明書、土地暨建物謄本、被告莊世明財產調件明細表 、本院107年司執秋字第111700號執行通知等件為證,並有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函文暨土地繼承記資料、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灣銀行函暨存 款餘額查詢表、霧峰區農會函暨存款餘額查詢情形、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函暨存款餘額情形附卷為憑,堪認 原告上開主張係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 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 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原告 對被告莊世明有前開債權存在,且系爭附表一之財產為被繼 承人莊壽雄遺產,被告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附表一之 遺產並為公同共有人。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 查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相關之約定,被告莊世明怠於行使分 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自屬可取。是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 規定,代位被告莊世明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莊壽雄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
五、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莊壽雄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云云,本院審酌將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 ,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被告就不動產部分若取得分別共有 ,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再斟酌被繼 承人莊壽雄於106年12月27日死亡,就其所留遺產迄未能分 割,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認附表一所 示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及附表二所示比例 進行遺產分割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 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莊壽雄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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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遺產所在及面積 │ 金額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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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 │
│ │ │(面積: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編號1至3部分│
│ │ │全部) │ │依附表二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 │
│ │ │(面積: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 3 │房屋│臺中市○○區○○段000○號 │ │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錦州路│ │ │
│ │ │35巷3號;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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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存款│臺中6支郵局 │34,599元 │編號4至7部分│
├──┼──┼───────────────┼─────┤依附表二比例分│
│ 5 │存款│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1,007元 │割各自取得 │
├──┼──┼───────────────┼─────┤ │
│ 6 │存款│臺灣銀行 │57元 │ │
├──┼──┼───────────────┼─────┤ │
│ 7 │存款│霧峰區農會信用部 │3,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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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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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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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世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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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月春 │ 1/5 │
├─────────┼───────┤
│莊月琴 │ 1/5 │
├─────────┼───────┤
│莊孟蓁 │ 1/5 │
├─────────┼───────┤
│莊凱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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