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40號
TCDV,108,家繼簡,40,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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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原   告 簡卉君
      簡曉彤
      簡靖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7年 11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
二、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路00號),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 訴訟事件。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簡耀祖(民國105年3月2日死亡 )之繼承人。原告於107年7月24日,僅委託被告辦理上開被 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惟被告 竟未經原告同意,於107年11月14日,向地政機關辦理協議 分割登記,逕將上開遺產,移轉所有權登記為被告所有。爰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繼承登記,爰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之上開 請求,為認諾。爰依首揭條文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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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