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58號
TCDV,108,家救,158,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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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蘇沛姍 
代 理 人 林思儀律師
相 對 人 胡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8年 度婚字第507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 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 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 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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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