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082號
TCDV,108,司聲,108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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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羅錦泉 
相 對 人 潘淑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 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520號判決確定,惟未見訴訟費用於裁判內 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除相對人已預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參原審卷,頁50)外,並未見聲 請人有何預為支出之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是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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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