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毛玉萍即被繼承人陳錦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錦爐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錦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6年11月9日以106年 度司繼字第164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錦爐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並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亦已就被 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現聲請人已完成其之職務, 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管理人函文(以上 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44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陳錦爐之遺產管理人,業據本院調卷審查屬實。 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 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 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 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代管並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 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 家催字第52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 ,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本件 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簡易程度。執此,衡情以觀,爰酌 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8,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