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93號
TYDM,105,附民,593,201708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訴訟代理人 黃土山
被   告 楊皓政
      賴勝宗(原名賴順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574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皓政賴勝宗與同案被告吳宗霖黃建三 (同案被告吳宗霖黃建三被訴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 事庭)竊取原告所有之電纜線,造成電話斷訊、網路無法連 線,原告必須將遭被告楊皓政賴勝宗竊取而毀損之電纜線 重新佈設以恢復通訊,被告楊皓政賴勝宗應負擔修復費用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規定,提起本 訴,並聲明:㈠被告楊皓政賴勝宗與同案被告吳宗霖、黃 建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7,72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皓政賴勝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楊皓政賴勝宗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57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亦未曾聲請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