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672號
TCDV,108,司票,5672,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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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72號
聲 請 人 周柏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頂厲、黄學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黄」學元或「黃」學元?並提出相對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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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