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20號
聲 請 人 陳清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宥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91420元,與所
附證物所載實際欠90000元不符,如有部分清償,應載明各
紙本票請求金額)。
二、提出相對人王宥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