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620號
TCDV,108,司票,562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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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20號
聲 請 人 陳清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宥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91420元,與所
  附證物所載實際欠90000元不符,如有部分清償,應載明各
  紙本票請求金額)。
二、提出相對人王宥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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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