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12號
聲 請 人 三兩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怡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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