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612號
TCDV,108,司票,5612,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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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12號
聲 請 人 三兩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怡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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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兩茶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