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578號
TCDV,108,司票,5578,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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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78號
聲 請 人 潘家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瑤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3紙本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㈢補正本票原本3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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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