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548號
TCDV,108,司票,5548,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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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48號
聲 請 人 楊順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瑤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潘瑤棋(潘瑤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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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