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481號
TCDV,108,司票,5481,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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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81號
聲 請 人 王俊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錫銘蔡淑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因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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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