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即惠全護理之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金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
,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提出相對人張金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