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29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宥蓉、嚴銘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相對人究為「嚴銘哲」抑或為「顏銘哲」?因本票
影本發票人為顏銘哲,而非嚴銘哲。
㈡請提出相對人黃宥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顏)銘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
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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