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229號
TCDV,108,司票,5229,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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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29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宥蓉、嚴銘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相對人究為「嚴銘哲」抑或為「顏銘哲」?因本票
  影本發票人為顏銘哲,而非嚴銘哲
  ㈡請提出相對人黃宥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顏)銘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
   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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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