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68號
TCDV,108,司拍,368,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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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譚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 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 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 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 28日向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相 對人並簽發本票2紙,且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供債權之擔保,聲請人已於108 年7月15日為付款之提示,相對人迄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 影本為憑。
三、經查,系爭抵押權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3月3 日」,此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8年8月9 日聲請拍賣抵押物,其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法院 亦僅得依抵押權之登記內容,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拍賣 抵押物之依據。從而,聲請人於其抵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 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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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