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10號
TCDV,108,司家聲,10,2019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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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何正惠 




相 對 人 楊仁毓 



      楊仁亞 



      楊仁圓 



相 對 人 楊壹強 


法定代理人 邱丰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楊仁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楊仁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楊仁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楊壹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重 家訴字第4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一應繼 分比例負擔,業已於108年1月12日確定在案。則兩造應各負 擔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其中聲請人及相對 人楊壹強得互為抵銷),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一:
┌───────┬───────┐
│ 姓名 │ 應繼分比例 │
├───────┼───────┤
何正惠 │ 1/5 │
├───────┼───────┤
楊仁毓 │ 1/5 │
├───────┼───────┤
楊仁圓 │ 1/5 │
├───────┼───────┤
楊仁亞 │ 1/5 │
├───────┼───────┤
楊壹強 │ 1/5 │




└───────┴───────┘
 
◎附表二:
┌───────┬────────┬─────────┐
│ 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
│ 裁判費 │ 734,128元 │ 聲請人預納 │
├───────┼────────┼─────────┤
│ 鑑價費 │ 58,000元 │ 聲請人預納 │
├───────┼────────┼─────────┤
│ 中國信託銀行│ 100元 │ 聲請人105年11月 │
│ 查詢費 │ │ 28日預納 │
├───────┼────────┼─────────┤
│ 台中第二信用│ 500元 │ 聲請人105年12月 │
│ 合作社查詢費│ │ 7日預納 │
├───────┼────────┼─────────┤
│ 臺灣集中保管│ 500元 │ 聲請人105年11月 │
│ 結算所股份有│ │ 30日預納 │
│ 限公司查詢費│ │ │
├───────┼────────┼─────────┤
│ 臺灣集中保管│ 500元 │ 聲請人106年12月 │
│ 結算所股份有│ │ 5日預納 │
│ 限公司查詢費│ │ │
├───────┼────────┼─────────┤
│ 小計 │ 793,728元 │ │
├───────┴────────┴─────────┤
│ 相對人楊仁毓楊仁亞楊仁圓楊壹強各應負擔之訴 │
│ 訟費用額為158,74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793728×1/5 │
│ =158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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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 臺灣集中保管│ 500元 │ 相對人楊壹強106年│
│ 結算所股份有│ │ 7月28日預納 │
│ 限公司查詢費│ │ │
├───────┼───────┼──────────┤
│ 臺灣中小企業│ 100元 │ 相對人楊壹強106年│




│ 銀行查詢費 │ │ 9月22日預納 │
├───────┼───────┼──────────┤
│ 聯邦商業銀行│ 100元 │ 相對人楊壹強106年│
│ 查詢費 │ │ 10月18日預納 │
├───────┼───────┼──────────┤
│ 中國信託銀行│ 100元 │ 相對人楊壹強107年│
│ 查詢費 │ │ 2月22日預納 │
├───────┼───────┼──────────┤
│ 中國信託銀行│ 500元 │ 相對人楊壹強107年│
│ 查詢費 │ │ 8月16日預納 │
├───────┼───────┼──────────┤
│ 小計 │ 1,300元 │ │
├───────┴───────┴──────────┤
│ 聲請人何正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60元(四捨五入計算│
│ 式:1300×1/5=2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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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