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08號聲 請 人 浚祿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汶清 送達代收人 趙俞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委任人為浚祿塑膠有限公司之委任狀。(台端聲請狀 所附委任狀委任人為趙汶清)二、請陳明趙俞婷之住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