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 請 人 新宏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 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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