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592號
TCDV,108,司催,592,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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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印文。
  (二)提出委任狀。
   (三) 確認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游惠芳」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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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