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印文。
(二)提出委任狀。
(三) 確認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游惠芳」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