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526號
TCDV,108,司促,24526,2019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陳振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