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
債 權 人 賴清祥即皇成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佑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