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0號
債 權 人 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
為「邱棟樑」抑或為「邱棟梁」?並提出債務人上裕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邱棟樑(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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