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 告 高志成被 告 劉智雄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