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01號
TCDV,108,司促,2420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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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01號
債 權 人 林建德 
債 務 人 林麗華 


 
一、債務人林麗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債務人即背書人黃阿柱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LB0000000
  支票1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即民國108年8月21
  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
  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
  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就此1紙支票,對於背書人黃阿柱,已喪失追索權
  ,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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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