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宇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宇淳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3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0年3
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6月30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9,70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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