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6號
債 權 人 張欣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王俊德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臺端聲請狀後附資料所示,經查並未附上聲請狀所稱聲
證3、聲證4等證物,請具狀補呈。
㈢提出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明樟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提出債務人
王俊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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