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83號
債 權 人 李敏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允科、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金
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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