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1號
債 權 人 江瑾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