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781號
TCDV,108,司促,23781,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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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1號
債 權 人 江瑾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仕良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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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良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