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743號
TCDV,108,司促,23743,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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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游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淑梅於民國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3日止累計57,091元
    正未給付,其中55,597元為本金;1,401元為利息;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淑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50455816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1日止累計41,939
    元正未給付,其中40,427元為消費款;1,512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74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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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淑梅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55597 │     │8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淑梅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427 │     │8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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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