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02號
債 權 人 陳應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錦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確認陳錦芳為連帶保證人是否有誤?陳錦芳僅為一般保證
人。
㈣提出對黃溫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