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653號
TCDV,108,司促,23653,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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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5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吳梨姬 

債 務 人 蘇宏騰即蘇裕淵


債 務 人 蘇鄭龍 

 
一、㈠債務人吳梨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叁佰玖
  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對債務
  人吳梨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宏騰蘇裕
  淵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吳梨姬蘇宏騰即蘇裕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
   、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吳梨姬蘇鄭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
   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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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