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惠珊即林嬌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惠珊即林嬌蓮於民國93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6日止累計83,
229元正未給付,其中24,586元為本金;58,559元為利息;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惠珊即林嬌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56301101287394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6日止累計118,763
元正未給付,其中32,030元為消費款;83,133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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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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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惠珊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586 │嬌蓮 │8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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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惠珊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030 │嬌蓮 │8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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