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簡羽薔
債 務 人 簡春晟
債 務 人 鄭希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羽薔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簡春晟、鄭希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6,672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3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5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14,47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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