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305號
TCDV,108,司促,23305,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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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0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楊昇峰 

債 務 人 楊進森 

 
一、債務人楊昇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柒仟玖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
  昇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進森負清償之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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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