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債 權 人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漏未載明債權人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
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補呈。
㈡提出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2890909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就上述補正提出補正
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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